二是銀行與第三方尤其是科技平臺合作問題突出。第三方平臺引導客戶的成本較高,增加了客戶的綜合融資成本,甚至導致暴力催收。
三是信托產品嵌套復雜,信息披露不足。
四是個別消費金融公司利率過高,強制搭售保險。部分客戶的綜合融資成本超過24%,甚至接近30%。
第五,保險銷售誤導仍是頑疾,包括銷售人員誇大保險責任收入。
六是產品過於復雜,消費者難以理解,尤其是壹些新產品,如手機碎屏險、航空延誤險等,金額小、頻率高,對應的金融風險非常多。
金融消費者應該知道的八項權益
1.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
2.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
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
3.保證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的範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的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
4.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金融機構不得設定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不得在格式合同中加重金融消費者的責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權利。
5.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要求賠償的權利。
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的主體責任,建立機構內部多層次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處理查詢制度,提高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的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6.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受教育權。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者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
7.保證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得到尊重。
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習俗。不要因為金融消費者的性別、年齡、種族、國籍或民族而歧視。
8.保障金融消費者的信息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