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65438張以上不滿65438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信用卡100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10張以上的。
刑法第177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