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足額償還。情節明顯輕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編輯法律經驗的技巧:
當持卡人透支超過規定期限,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時,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銀行有權與當地司法機關共同起訴持卡人。當持卡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償還最低還款額時,就會產生逾期記錄。如果持卡人有多次逾期記錄,且逾期時間超過90天,將被認為是不良信用記錄,在該行辦理房貸、車貸等其他信貸業務將有困難。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五十四條:【信用卡詐騙(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涉嫌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