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到信用卡業務的特點,針對信用卡單獨出臺專門的核銷政策。按照“加強監管、強化內控、自主核銷”的思路,在加強銀監會、銀行業協會等外部行業監管、加強核銷銀行內控管理的前提下,授權符合監管要求的發卡銀行自主核銷。
2.降低壞賬核銷門檻。
考慮到信用卡業務風險高、貸款周期短的特點,核銷政策不同於常規貸款的“嚴格核銷”原則,降低了信用卡核銷的門檻。降低信用卡核銷門檻,可以及時核銷客觀上實際已經造成損失的貸款,真實反映貸款資產質量,有效化解經營風險。而且按照“銷賬備案”的原則,核銷後還是要繼續征收,不存在核銷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在降低壞賬核銷門檻的同時,加強核銷後的貸款管理,可以有效保全國有資產。
3.明確壞賬核銷條件。
壹是取消了“在采取了壹切可能的措施並實施了必要的程序後”這壹似是而非的壞賬認定條件,直接表述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銀行卡透支,可以認定為壞賬”,即符合所列十項核銷條件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壞賬。第二,取消追索核銷金額限制,2萬元以上符合要求的也可以核銷,有效防止此類賬戶僅僅為了拿到核銷證明而打官司報案,浪費業務成本,提高核銷效率。三是將涉嫌詐騙類別“被公安立案偵查1年以上”縮短為“被公安立案偵查3個月以上”,將追逃類別“被追逃1年以上”縮短為“被追逃180日以上”。
4.解決外部取證問題
除追索核銷材料外,其他類型的核銷材料涉及外部職能部門,職能部門往往以不提供責任為由不願出具,核銷銀行往往無法獲取相關證明材料。所以信用卡核銷政策要考慮實際情況,明確壹些更具可操作性的核銷材料。比如難以取得外部證據的,可以使用兩個以上催收人出具的調查報告或者銀行法律部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作為核實證明。
5.簡化賬戶核銷程序。
壹是在“自主核銷”的政策下,改變傳統的逐級申報、逐級審批的核銷模式,采取集中核銷的模式,減少核銷環節。二是簡化信用卡申報核查材料,保留申報匯總表和債權證明材料,不需要提交調查報告和申報表。第三,小額透支壞賬打包核銷,降低核銷成本,提高核銷效率。
6.確定壞賬的計提標準
在對信用卡資產狀況進行分析判斷後,根據不良貸款分類和內部損失的結果,綜合考慮業務的盈利能力和資產質量,確定合理的壞賬準備計提標準,以真實反映信用卡業務的經營成果,提高信用卡業務的抗風險能力,進壹步擴大經營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