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惡意透支信用卡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1,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表現: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2.惡意透支的定義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卡人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屬於惡意透支。
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的認定
1,持卡人有非法占有目的。
對於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根據持卡人的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請和透支信用卡的情況、透支資金的使用情況、透支後的表現、不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進行判斷。不得僅以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為由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大量透支無法歸還;
(2)持虛假信用證明申請信用卡後,透支且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或者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且拒不歸還的。
2.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費,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的:
“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
3.如果經開證行催促後仍未退回:
有效催收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後;
催收應當以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款的方式進行,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兩次采集之間的間隔至少為30天;
遵守有關收集的規定或協議。
第三,信用卡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1)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