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後,要特別註意刑事責任風險,避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刑法第196條規定如下:
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為了避免信用卡詐騙罪的發生,我們需要清楚的知道多少,多長時間會被認定為惡意透支。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具體分析三個問題。
1.多少會被認為是惡意透支?
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發卡銀行收取的其他費用。歸還或支付的金額應視為實際透支本金的歸還。
結合司法解釋,簡單來說,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超過5萬元的,涉嫌刑事犯罪。
2.逾期多久會被認為是惡意透支?
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有效催收”要求兩次催收間隔至少30天。
所以簡單算壹下,信用卡逾期後,兩次催收間隔需要30天,加上催收後需要三個月,那麽這個周期至少需要四個月。
簡單來說,信用卡逾期後4個月內歸還,不會被認定為惡意透支。如果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不還,可以認定為惡意透支。
3.銀行真的報案了。我能怎麽做呢?
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在起訴前如數返還,或者有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不起訴;在壹審判決前全部返還或者有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簡單來說,銀行報案後,可以盡快返還,可以免於起訴或者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