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不滿壹百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數量巨大”:(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壹百張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十張以上的;(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十張以上的。違背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