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產權房:
1.所謂共有產權房,就是地方政府將壹部分土地出讓收入拿出來,然後低價配售給符合條件的家庭的房子。保障對象與當地政府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產權份額、未來保障房上市交易條件及收益分成等。
2.“共有產權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以按照個人和政府出資比例共同擁有產權。房屋產權可以由政府和公民平分,公民可以向政府“贖回”產權。從2007年開始,共有產權房在江蘇省淮安市試點,這種模式在江蘇省其他地區推廣。
共有產權房的特點:
1,“共有產權房”作為經濟適用房的變種形式,其特點是價格形成機制。“共有產權房”的性質由分配改為轉讓共有產權房,完全按照商品房開發,銷售價格也與商品房相當。
2.可見,“共有產權房”相對於傳統的保障房,增加了土地成本,房價實際上是在“隨行就市”。客觀上,這種“共有產權房”的價格形成機制,無異於維持了商品房的市場價格,失去了保障房平抑市場價格的政策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