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196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不能定為詐騙罪;盜竊信用卡但未使用的行為,不宜定為盜竊罪;盜竊偽造、 作廢的信用卡並在知道是偽造、作廢信用卡後使用的,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壹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行為人盜竊的是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並使用的; (2)行為人盜竊的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而行為人不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並使用的; (3)行為人知道盜竊的是偽造的信用卡,或者知道是作廢的信用卡,對其進行技術操作後將“死卡”恢復功能並使用的; (4)行為人盜竊的是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並使用的。 刑法規定的“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定盜竊罪”中的信用卡應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但盜竊偽造、作廢的、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並使用的,( 屬於冒用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行為),應定信用卡詐騙罪。(手機百度『百度現金貸』,隨時滿足您的消費需求!)
上一篇:信用卡額度清零是怎麽回事下一篇:我需要去銀行開信用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