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聯系人”不是擔保人,對信用卡申請人的債務也不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認為自己被嚴重地惡意騷擾,也可以借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主要依據是: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如果信用卡申請人在申請辦理信用卡時,擔保人沒有在相關擔保條款上簽字確認,擔保合同就不會生效。商業銀行信用卡“聯系人”僅僅是為了方便聯系信用卡申請人而要求申請人提供的內容,並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對債務人本人及其擔保人進行催收,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脅迫、恐嚇或辱罵等不當催收行為。對催收過程應當進行錄音,錄音資料至少保存2年備查。
因此如果發卡銀行對除債務人及擔保人之外的第三人進行不當催收的話,可結合騷擾程度、次數、言語內容等情節來綜合界定銀行的催收行為是否違法。如果有證據證明銀行存在多次惡意撥打騷擾電話的行為,影響了他人正常生活,第三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訴諸法律解決。
信用卡聯系人的作用:在申請人失聯的情況下,作為緊急聯系人使用的:
1,信用卡聯系人不為申請人申請的信用卡承擔擔保責任,只是聯系通知關系。
2,如果信用卡聯系人未與申請人產生關聯透支行為,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3,銀行平時很少聯系信用卡聯系人,壹般是在信用卡持卡人出現信用卡欠款、信用逾期時才會通知持卡人填寫的信用卡聯系人,希望能通知持卡人歸還欠款,避免持卡人信用不良、產生欠費滯納金和利息等行為。申請辦理信用卡時,除了個人的手機號碼和固定電話號碼外,還需要預留壹個朋友手機號碼和壹個親戚手機號碼,目的是:當銀行無法與持卡人聯系上時,銀行可以通過預留的親友的手機號碼來與持卡人取得聯系。
所以沒有什麽需要妳承擔的責任,畢竟錢也不是妳花的。只是銀行為了萬壹與持卡人聯系不上時,可以通過緊急聯系人來取得聯系。
壹、信用卡申請條件主要有兩點:
1. 年齡要求:18-60周歲;
2. 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
二、辦理時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證件:
1、外籍人士和港澳臺人士還需另外提供:外國人居留許可證(居留事由必須為就業)或外籍人士/港澳臺人士就業證;
三、如果想申請額度比較大的信用卡,需提供良好經濟實力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