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涉嫌違規發放貸款、超範圍經營,擾亂正常金融秩序。非法信用卡中介通過廣告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出交易邀請,通過代信用卡持卡人償還到期款項或協助其刷卡虛假消費套現等方式向持卡人墊付或提供流動資金,從中收取高額手續費。這種行為違反了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應該予以禁止和嚴厲打擊。
二是變相增加了信貸投放,削弱了宏觀調控的效果。在非法中介的幫助下,信用卡持有人使用虛擬信用卡消費來套現,往往將獲得的錢用於商業活動或其他目的。這就變相增加了全社會的信貸投放,導致消費信貸轉化為生產和流通信貸,短期信貸資金長期使用,資金流動性進壹步增加。同時,這部分資金脫離了銀行正常的信貸管理渠道,脫離了監管部門的管理視線和控制,宏觀調控的效果減弱。
三是不以真實交易為基礎,對金融安全構成威脅。壹方面,非法信用卡中介活動沖擊了國家對現金和反洗錢的日常管理制度,導致相關部門難以有效識別和跟蹤套現資金;另壹方面,增加了銀行的經營成本和風險。信用卡持卡人壹旦套現後無力償還債務,有時甚至惡意欠費,發卡銀行就要承擔相應的費用,惡意透支的訴訟費,壞賬的核銷費。尤其是當信用卡套現猖獗,大量套現資金積累到壹定規模時,發卡行將承擔巨大的風險負擔。
四是助長了欺詐和非法經營之風,破壞了社會信用環境。由於無風險收益,猖獗的非法信用卡中介活動助長了非法業務,可能會誘導更多的特約商戶從事信用卡套現業務,進壹步破壞社會信用環境。
第五,容易誘發信用卡詐騙,使無辜者遭受損失。壹些個人甚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他們的身份申請信用卡。之前媒體報道的南京首例“信用卡套現詐騙案”,就是壹起典型的非法中介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案例。該罪犯是壹個職業犯罪團夥(涉案人員5人),利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30余張,套現非法透支或進行虛假消費,共計60余萬元,均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