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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領用合約中的重要條款

1.持卡人:是指經甲方同意並核發信用卡的自然人,無其它特別約定時,包括主卡持卡人及主卡項下每壹名附屬卡持卡人(視上下文而定)。

2.信用卡賬戶:是指乙方在甲方開立的信用卡項下賬戶,此賬戶為雙幣種賬戶(人民幣和外幣)或單幣種賬戶(人民幣或外幣)。乙方所持有的甲方信用卡均按甲方定義歸入相應的信用卡賬戶,同壹賬戶下的信用卡***享甲方核定的信用額度。

3.信用卡交易:是指通過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號和/或交易密碼進行的壹項日常消費交易(不得用於非消費),包括但不限於支付款項、預借現金以及其他甲方認可的交易類型。

4.預借現金:是指乙方及其附屬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銀行櫃臺或ATM或以其他甲方認可的交易方式,在甲方為其核定的預借現金額度內,提取現金或者使用預借現金額度進行轉賬的信用卡交易。

5.信用額度:是指甲方依據乙方資信狀況核定的、乙方在卡片有效期內可以循環使用的最高限額,是乙方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屬卡)的***用額度,也是人民幣賬戶與外幣賬戶的***同額度。甲方有權根據乙方資信狀況的變化隨時調整其信用額度並以電話、書面、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此外,乙方因合理消費需要在壹定時間內需要較高額度時,可申請臨時調高信用額度,但須經甲方核準。乙方在每壹時點的實際可用額度依照甲方確定的方式計算。

壹、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信用卡是指記錄持卡人賬戶相關信息,具備銀行授信額度和透支功能,並為持卡人提供相關銀行服務的各類介質。信用卡消費是壹種非現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消費時無須支付現金,待賬單日(Billing Date)時再進行還款,信用卡分為貸記卡和準貸記卡,貸記卡是指持卡人擁有壹定的信用額度、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按要求交存壹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準貸記卡。所說的信用卡,壹般單指貸記卡。

二、最早的信用卡出現於19世紀末。19世紀80年代,英國服裝業發展出所謂的信用卡,旅遊業與商業部門也都跟隨這個潮流。但當時的卡片僅能進行短期的商業賒借行為,款項還是要隨用隨付,不能長期拖欠,也沒有授信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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