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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欺詐的類型

信用卡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信用卡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1)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在我國,許多人為了使用方便,將信用卡、密碼和身份證件合放在壹起,結果往往造成同時丟失的情況,這樣就為不法分子冒用所撿拾的信用卡創造了機會。另壹方面,即使信用卡未丟失,也存在持卡人的信用卡被騙走或托人保管後被行騙者或保管人冒用的情況。近年來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屢有發生。(2)使用假證辦理的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犯罪分子使用假身份證、假單位等證明材料,通過非法的辦卡中介單位辦理信用卡後,進行惡意透支。(3)使用偽造信用卡進行。犯罪分子使用各種技術偽造信用卡,雖然,這些偽造的信用卡不完全符合ISO的質量標準,但是隨著犯罪分子偽造技術的提高,偽造的信用卡幾乎已經達到以假亂真的地步。《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有下列情形之壹,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或者,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四)偽造信用卡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信用卡行為都有哪些

信用卡行為主要有以下四種:(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此處的偽造是指完全模仿真實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非法制造信用卡和在真實信用卡基礎上進行偽造。此處的使用是指行為人自己偽造後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偽造的信用卡而使用(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此處的作廢是指過期作廢的信用卡、掛失失效的信用卡和有效期間內停用的信用卡。(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所謂“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非持卡人未經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信用卡,進行信用卡業務內的購物、消費、提取現金等行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如果行為人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冒用用戶密碼進行網上信用卡支付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應屬於使用偽造的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行為。(四)惡意透支。壹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違反信用卡章程與約定進行透支,逾期不還,但金額較小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信用卡罪,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

信用卡行為包括哪些

壹、信用卡行為包括哪些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制造出來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等。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廢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並將其交回發卡銀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還包括使用塗改卡。所謂塗改卡是指被塗改過的無效信用卡。這些信用卡本身因掛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單,但卡上某壹個號碼被壓平後再壓上另壹個新號碼用於逃避黑名單的檢索。因此,塗改卡也是偽卡的壹個種類。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有關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均限於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這也是各國普遍遵循的壹項原則。但是,如果信用卡與身份證合放在壹起而同時丟失,則可能給拾得者或竊得者創造冒用的機會。這些拾得者或竊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後,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覺遺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約商戶或銀行購物取款或享受服務,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犯罪的幾種常見情形。4、進行惡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賬戶的客戶在賬戶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準,允許客戶以超過其賬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為。透支實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戶。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在主觀上的差異。兩者在客觀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有先用後還的意圖,屆時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占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在行為上采取潛逃的方式躲避債務。二、怎麽認定信用卡罪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需要註意的是,依照《刑法》的規定,行為人實施信用卡行為以外,還必須具備數額較大的要件。如果數額不大,即使有上述行為,也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至於什麽是“數額較大”,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但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數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罪的數額較大的起點可以參照此規定以5000元為宜。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現實生活中,大筆存款最好還是采用存折等其他方式存儲,原來的磁條卡盡量去銀行換成芯片卡等多種方式維護自身財物安全

信用卡罪的四種類型

信用卡罪的四種類型如下: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

4、惡意透支個人信用卡。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五萬元以上,經銀行兩次以上有效催收三個月後仍不歸還的,構成信用卡罪,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所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指的是以下情形: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罪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罪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信用卡欺詐的類型的介紹就聊到這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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