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明知自己無力償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財物五千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經銀行催款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持卡人在銀行支付存款的,惡意透支的數額按超過存款的數額計算。
三、行為人惡意透支構成犯罪,案發後至人民檢察院起訴前已歸還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刑事責任。
四、對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銀行工作人員,應依法從重處罰。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刑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