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法院執行的人,通常是無法辦理護照的。被執行背信的人可以申請護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壹)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告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公民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6個月至3年內,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予簽發普通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