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七條失信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相關信息。
(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已經履行;?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九條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或者經申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消費限制令;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通過通知或者公告及時解除限制消費令。?
擴展數據
因違反信托而被執行死刑的人的名單記錄: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206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規定,記錄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壹)被執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被執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的具體情況;
(五)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和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其他應當記錄和公布的事項。
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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