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發卡行信用卡章程規定或發卡行授權的限額內。根據國內各大商業銀行信用卡章程的相關規定,根據信用卡的不同類型,透支額度壹般為1,000元、5000元、1,000元。我國商業銀行發行的信用卡透支額度遠低於西方發達國家,信用卡的信用功能不強,這與我國個人信用體系不發達有關,也是商業銀行規避惡意透支風險的最後手段。
(2)在規定時間內歸還本息。我國商業銀行規定還本付息的期限為1個月。信用卡善意透支本質上是持卡人向發卡銀行借款,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信用服務,屬於合法行為,自然不構成犯罪。
惡意透支行為包括兩種基本行為:
壹是透支超過規定限額,即超過信用卡章程的規定或發卡行允許的透支額度。二是透支超過規定期限,即未在規定時間內歸還本息。壹般來說,信用卡惡意透支會在發卡行留下不良信用記錄,影響持卡人的個人信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65438+2月1日起施行。其中,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將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