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發卡銀行應當公開、明確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請材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簽字,不得在客戶不知情或違背客戶意願的情況下發卡。
發卡銀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屬卡申請材料必須由主卡持卡人通過個人簽名、客服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或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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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信用卡被盜或遺失,持卡人應及時聯系發卡行掛失並向單位掛失。未及時掛失的,持卡人承擔主要責任。
預算單位要積極配合發卡行加強企業公務卡風險控制,嚴格制定相關內部管理制度,特別是明確在保管、使用、報銷以及卡片丟失、被盜等情況下與持卡人的責任關系。
第二十五條?發卡行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等服務憑證時,應對信用卡卡號進行部分遮擋,不得顯示完整的卡號信息。銀行櫃臺為業務打印的業務憑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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