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我的信用報告。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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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七條嚴重失信企業名單通過信用沈陽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公布。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公布應當客觀、準確、公正,保證公布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企業對嚴重失信認定或者懲戒決定有異議的,行政機關和相關組織應當自受理異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回復申請人。
第三十八條?對嚴重失信的認定或者懲戒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認定或者懲戒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有關組織申請異議處理。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應當自受理異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回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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