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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現歸檔標準

對信用卡套現非法經營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如下規定: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逾期未歸還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同時,特別嚴重情節的標準應當控制在情節嚴重的五倍。

1.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1,撿別人的信用卡用;

2.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

3.竊取、購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

4.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

二、在信用卡詐騙罪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

2、大肆揮霍透支資金,無力歸還;

3.透支後逃匿,更改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4.抽逃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壹款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打擊重點是利用POS機等方法套現信用卡的不法商戶。因為信用卡套現的危害主要在於將金融機構的資金置於高風險之中,所以該條第二款將套現金額、逾期金額、金融機構的經濟損失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對信用卡套現非法經營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如下規定: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逾期未歸還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同時,特別嚴重情節的標準應當控制在情節嚴重的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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