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現行為根據參與人具體行為的差異可分為兩類:壹類是持有信用卡的參與人,包括以真實身份申請信用卡並參與套現的,以虛假身份申請信用卡並參與套現的,以及使用偽造信用卡並用於套現的;另壹類是持有信用卡的參與者以外的人,包括設置POS機幫助卡內套現的人,以及設置網絡業務渠道幫助信用卡持有人虛假匯款或進行虛假交易的人。除了上述兩類參與者,還可能存在其他幫助他人的人,包括非法獲取他人身份信息並利用其辦理信用卡的人,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利用其偽造信用卡的人,以及非法偽造信用卡的人。通過對信用卡套現行為參與者可能涉及的相關犯罪進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需要註意。1.關於行為人以真實身份申請信用卡並參與套現是否構成犯罪,處理的關鍵在於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是否存在惡意透支行為,最終是否對發卡行造成了重大損失。(1)行為人以真實身份申請信用卡並套現,在發卡銀行規定的到期還款日前能夠償還套現金額的,不應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2)行為人在自己知情或參與的情況下,為親友刷卡套現的,因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不應認定為壹般的犯罪行為,屬於親友間的互助行為;(3)持卡人采用虛假消費等手段實施套套,客觀上損害發卡銀行利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發卡銀行可根據與持卡人的約定追究其民事責任。(4)行為人以真實身份申請信用卡並在信用卡中套現,在發卡銀行規定的到期還款日前不能償還套現金額的,要通過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惡意透支、後果上是否造成重大損失來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信用卡詐騙罪或騙取貸款罪;(5)如果行為人通過網上匯款進行小額套現,且套現金額較小,危害不大,壹般不應認定為刑法上的犯罪行為;(6)行為人利用網絡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買賣或者與他人串通套現的,類似於利用假POS機套現的方式,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或者騙取貸款罪,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是否存在惡意透支行為,是否造成重大損失來判斷。2.行為人以虛假身份申請信用卡並參與套現或者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套現是否構成犯罪。(1)以虛假身份申領信用卡的行為,是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觀表現之壹。同時,以虛假身份申請信用卡並參與取現的行為屬於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兩者之間存在關聯關系。(2)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並套現的行為,屬於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客觀上符合犯罪構成的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在使用虛假身份申請信用卡並參與套現的過程中,或者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並套現的過程中,還需要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三)行為人以虛假身份申請信用卡並參與套現或者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套現,目的在於騙取信用卡套現資金並使用而非非法占有,同時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構成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規定的騙取貸款罪。3.利用POS機輔助信用卡套現或設置網絡操作通道輔助信用卡持卡人虛假匯款或虛假交易套現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利用POS機協助信用卡套現或架設網絡業務通道協助信用卡持卡人進行虛假匯款或買賣現金的行為,其實質是從現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的給予信用卡持卡人的優惠待遇中獲利。此行為人參與信用卡套現的過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利用POS機協助信用卡套現或架設網絡業務通道協助信用卡持卡人進行虛假匯款或買賣現金是應信用卡持卡人的要求進行的,只收取少量合理的手續費。輔助套現的業務不是主業。該行為不應認定為犯罪,而是違反《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整改。(2)利用POS機輔助信用卡套現或架設網絡操作通道輔助信用卡持卡人進行虛假匯款或進行虛假業務套現,是行為人主動策劃操作的行為,在套現過程中威脅、引誘、欺騙信用卡持卡人,套現過程完成後收取高額手續費。如果設置POS機或者設置網絡操作通道主要用於套現,應當認定為危害性較大的犯罪行為。在現行刑法框架內,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利用POS機協助信用卡套現或者設置網上業務通道協助信用卡持卡人進行虛假匯款或者進行虛假現金交易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該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因為本質上是提供銀行卡相關服務,因其沒有金融機構業務許可證,應認定為非法經營,客觀上損害了發卡銀行的利益,危害了金融秩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壹百七十五條取得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致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壹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大量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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