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人死債亡的原則,信用卡的持有人死亡了,他所負擔的債務也就相應消失。但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可以用債務人的財產來抵償債務。持卡人(債務人)的親屬不負擔債務,債權人不得向其親屬追債。但是,親屬願意償還的話也可以償還。親屬與持卡人的***有財產中持卡人的部分,是應該用於償還的。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七十條 在特殊情況下,確認信用卡欠款金額超出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的,發卡銀行可以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內容應當至少包括:(壹)欠款余額、結構、幣種二)還款周期、方式、幣種、日期和每期還款金額三)還款期間是否計收年費、利息和其他費用四)持卡人在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相關款項未全部結清前,不得向任何銀行申領信用卡的承諾五)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六)與還款有關的其他事項。雙方達成壹致意見並簽署分期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及其發卡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停止對該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還款協議的情況除外。達成口頭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必須留存錄音資料。錄音資料留存時間至少截至欠款結清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