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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循環利息怎麽計算

循環信用的利息計算:

上期對賬單的每筆消費金額為計息本金,自該筆賬款記賬日起至該筆賬款還清日止為計息天數,日息萬分之五為計息利率。循環信用的利息將在下期的賬單中列示。

循環利息的舉例說明:

張先生的賬單日為每月10日:

1、4月10日銀行為張先生打印的本期賬單包括了他從3月11日至4月10日之間的所有交易賬務;

2、賬單周期張先生僅有壹筆消費——3月30日,消費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

3、張先生的本期賬單列印“本期應還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最低還款額”為100元;

4、不同的還款情況下,張先生的循環利息分別為:

①若張先生於5月5日前,全額還款1000元,則在10日的對賬單中循環利息= 0元;

②若張先生於5月5日前,只償還最低還款額100元,該100元是在1日償還的,則10日的對賬單的循環利息=20.50元。

具體計算如下:

循環利息=1000元 X 0.05% X 32 天 (3月30日--4月30日)

+ (1000元-100元) X 0.05% X 10 天 (5月1日--5月10日)= 20.50元

擴展資料:

根據《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八條 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

第十九條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單日或銀行記帳日起15日內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超過15日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超過30日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息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計息不分段,按最後期限或最高透支額的最高利率檔次計息。

第二十條 各發卡銀行的透支業務須納入其信貸規模進行管理。透支額轉入短期貸款核算。

第二十壹條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為。

第二十二條 特約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簽約銀行發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費用。

第二十三條 特約單位不得通過壓卡、簽單和退貨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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