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強制搬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出被執行人在房屋或專門土地上的財產,騰出房屋或土地,讓給申請人。
3.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其他存款。
4.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5.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6.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人民法院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