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不能全額還清但每次還壹部分不屬於信用卡詐騙。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壹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
其中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如果是雖然逾期但每次仍然還壹部分的話,就不能算作是惡意透支。
所以,信用卡逾期不能全額還清但每次還壹部分不屬於信用卡詐騙。
擴展資料: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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