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 信用卡拖欠 行為屬於 民事債務糾紛 ,開庭前或庭審中,應積極表達還款意願,盡早與銀行協商,達成還款協議。如果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就會促犯《刑法》之“ 信用卡詐騙 罪”。《商業 銀行信用卡 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在特殊情況下,確認 信用卡欠款 金額超出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的,發卡銀行可以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內容應當至少包括:(壹)欠款余額、結構、幣種;(二)還款周期、方式、幣種、日期和每期還款金額;(三)還款期間是否計收年費、利息和其他費用;(四)持卡人在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相關款項未全部結清前,不得向任何銀行申領信用卡的承諾;(五)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六)與還款有關的其他事項。雙方達成壹致意見並簽署分期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及其發卡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停止對該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還款協議的情況除外。達成口頭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必須留存錄音資料。錄音資料留存時間至少截至欠款結清日。《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 、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 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 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如果說持卡人死後卡債不用還,那麽,不少人勢必會在死前瘋狂透支信用卡。這麽大壹個漏洞,銀行肯定會考慮到。相關法律有這麽壹條:持卡人死亡之後,如果信用卡有欠款的應由直系親屬負責償還,如果持卡人生前有財產的話,由他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遺產的話,由遺產的繼承人來還。但是這裏面有很多的細節:1、如果持卡人是因為意外事故死亡的,例如車禍,或者醫生的醫療事故等。那麽可能會獲得壹筆賠償款,如果家屬配合的的話,銀行可能收回欠款,如果不配合的話,銀行最多是起訴到法院。如果欠款大於訴訟費的有可能起訴,如果欠款500以內的基本就算壞帳了。2、如果持卡人生前有財產,有可能壹筆錢放在家裏,有可能存在持卡人信用卡發卡銀行以外的銀行,那麽銀行都有為儲戶保密的原則。催收行怎麽去界定他的生前的財產。3、直系親屬如果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不具備還款能力,銀行就看有沒有財產,或者遺產。如果財產,遺產都沒有,銀行就算壞賬。4、遺產的認定。除了銀行存款之外的東西,那就是房子了,首先民房時不能買賣的。那麽商品房,如果面積小於65平方米的,如果銀行起訴到法院,法院也不會判決執行的。基於以上的原因,如果持卡人死亡的話,信用卡的欠款銀行只能是盡可能的去催收,如果催收不到的話,就算壞賬了。持卡人死後如何確定信用卡賬單償還責任人?透支信用卡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同債務,應由夫妻***同財產償還,如***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持卡人如無其他個人財產的,夫妻另壹方仍應繼續償還。在公民死亡後的繼承應在死者債務清償後再予以分割,如分割後發現死者存在未償還債務的,繼承人應在繼承財產限額內償還相關債務。《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