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不同的。盜竊的手段只能是秘密手段。信用卡詐騙罪惡意透支的客觀表現有兩種:壹是透支超過規定限額且催收後未償還的,二是透支超過規定期限且催收後未償還的;
3.犯罪的對象不同。盜竊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客體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未持有的他人財物。同時,信用卡是信用卡詐騙中的犯罪工具,是本罪所特有的。
4、是否退貨的法律後果不同。盜竊罪,即使是盜竊他人財物後主動返還,也已構成犯罪,主動返還被盜財物的行為只能作為酌定量刑情節考慮。
5.主要元素不壹樣。盜竊罪是壹般主體,只要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的人,就構成本罪;信用卡詐騙罪僅限於合法持卡人。以借、取、買、偷、搶等行為為基礎騙取信用卡的人和其他持有信用卡的人。未經招投標程序不能成為惡意透支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65438萬元以上3000元以下、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區域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盜竊,無法核實盜竊地點的,應當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以盜竊罪論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