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處理流程:
1.申請:經辦人攜帶免冠照片、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當地公安局出入境辦證大廳申請並填寫《中國公民因私出國申請表》。
1.受理: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普通護照申請材料後,應當詢問當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審批:審批簽發機構收到受理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符合簽發條件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名義簽發普通護照;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制證:制證機構應當在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制證工作。
4.領證:申請人必須按照出入境管理部門通知的領證日期按時領證。收到證書後,請認真核對證書內容,如有錯誤,請及時更正。
擴展內容:
辦理護照的條件
公民因出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遊、從事經營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1,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無法證明身份;
3.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4、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8.公民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內,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簽發普通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