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壹般包括以下兩個方面:壹是冒用偽造、作廢、冒用的他人信用卡,二是非法占有透支的信用卡,額度在壹萬元以上,即惡意透支。對於冒用偽造、作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只要詐騙總額超過5000元,就可以在公安機關立案。偽造信用卡是指模仿真信用卡的圖像、圖案,冒充真信用卡,騙取他人非法所得而制作的卡片。包括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支付貨款等行為。無效信用卡是指已經過期不能再使用並被銀行回收的信用卡,而冒用他人信用卡則是以非法手段侵占、盜用他人信用卡的違法行為。惡意透支的主要認定標準是持卡人超過規定的限額和還款期限後拒不還款,信用卡銀行經兩次催款超過三個月仍拒不歸還,可認定為惡意透支。壹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持卡人明知自己的經濟能力,無法在規定的透支期限內還款,但仍長期拒絕歸還大額透支款,更改聯系方式,將銀行催款號碼拉黑,故意不接電話,逃避銀行催款。持卡人透支信用卡進行非法活動,如吸毒和販毒。或者為了非法占用信用卡透支額度而轉移、隱匿自己財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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