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用卡詐騙罪 立案 的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54條的規定,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 身份證 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就《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來看,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 1、數額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 (二)惡意透支。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 公訴 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 壹審 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就《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來看, 1、數額較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關於信用卡詐騙罪,比較常見的就是惡意拖欠不還的情況,此時要求達到了規定的數額之後,那麽才有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所以,壹般在惡意拖欠信用卡的時候,並不是必然就要坐牢。通常屬於 民事糾紛 ,自然就會按照民法上面的規定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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