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有相應的規定:
第五十條發卡銀行應當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據持卡人的信用狀況、信用卡使用情況和風險信息,對信用卡授信額度進行動態管理。
並按約定方式及時通知持卡人,必要時可要求持卡人落實第二還款來源或提供擔保。發卡行應對持卡人名下的信用卡設定總授信額度上限。
擴展數據:
?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根據經營管理模式的不同,分為財務顧問業務和綜合理財業務。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和信貸產品而開展的產品介紹、宣傳推廣等壹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的財務顧問服務。
第三十六條?在財務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財務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百度百科-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