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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公告催收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信用卡的發展現狀和法律環境,對於“銀行催收”沒有在銀行的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合約中作出較詳細的規範和約定。實踐中,各商業銀行銀行卡發行單位的做法不盡統壹和完整,容易造成犯罪分子反偵查和逃避法律追究情形的發生。目前,中國工商銀行牡丹貸記卡透支催收方式是電話催收、上門催收、書面催告。

電話催收、上門催收、書面催告均符合法律規定,但銀行應當如何保存和采集這些證據,則是追究信用卡惡意透支犯罪的關鍵。工商銀行在發生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行為以後,以自己電腦的記錄單反映催收,是不準確的。上門催告沒有記錄和持卡人的簽字,書面送達也沒有持卡人簽收。這些“催收”工作只能是徒勞的,不具有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的意義。當然,持卡人有意躲避銀行催收不留痕跡是客觀事實。因此,筆者建議銀行發卡機構,針對惡意透支,可以采用以下幾種形式防範和采集證據:壹是電話錄音。調取發卡行與持卡人的通話記錄,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使用;二是郵政專遞。按照信用卡合約的規定,明確持卡人接收文件的地址及因持卡人的原因造成地址不明確或無法接收的法律後果;三是登門催告,應由銀行業務人員兩人邀請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到場催告,並由銀行作出催收記錄,由持卡人簽字確認,持卡人拒不簽字時,可由在場見證人簽字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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