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的行為:
壹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2、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擴展資料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同明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入征信系統相關工作操作規程。
今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將被整合至被執行人的信用檔案中,並以信用報告的形式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供有關單位在貸款等業務審核中予以衡量考慮。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的決定》已於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7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聯合懲戒體系建設支持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明確了44家成員單位11大類41項聯合懲戒措施,布下了海南聯合打擊失信行為的天羅地網,最大限度地擠壓了“老賴”的生存空間。
百度百科-失信者黑名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