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從事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擴展數據
最高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規定:
第七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本法院和所轄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九條?不應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該失信信息。
記錄、公布的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更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如果理由不成立,則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決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