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信用卡盜刷的責任。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如果信用卡被盜刷,各方的責任如下:
1,貪汙犯-第壹責任人
盜用者與持卡人之間存在侵權責任關系,應當依照《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負責返還財產。數額超過壹定數額的,還應當按照刑法的規定(北京盜竊罪的起點是2000元),以“盜竊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而這種小規模的經濟犯罪,破案率低,小偷往往發現不了,所以無法承擔退錢的責任。所以信用卡被盜最終成為持卡人、銀行、信用卡商家的責任。
2.發卡行——未及時掛失的責任人。
發卡銀行應承擔的責任範圍,在雙方辦卡時簽訂的服務協議中約定。每個銀行的規定是不同的。相同的壹點是,銀行只對未及時掛失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負責,不承擔責任。
最近有銀行為了招攬業務,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務,48小時內(或24小時內)被盜卡在限額內(5000元或10000元)承擔責任,並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如非密碼取款、第壹時間掛失)。開證行承擔的責任由簽約的保險公司支付。
3.信用卡商戶——未盡到合理審核義務的責任人。
對於只憑密碼取款的信用卡,信用卡商戶有核對密碼的義務;對於簽名取款的信用卡,信用卡商戶有義務核對持卡人簽名與預留簽名是否壹致。
信用卡商戶只有在未盡到上述義務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責任。
4.持卡人——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的責任人。
根據持卡人與銀行簽訂的協議,持卡人應妥善保管信用卡。壹旦卡片信息丟失或被盜,持卡人應承擔相當於未妥善保管信用卡的過錯責任。
信用卡壹旦被盜,大部分責任可能在持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