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侵犯的占有是壹種觀念上的占有,錢是銀行卡裏面,從卡裏面取錢,就是侵犯了對錢在觀念上的占有,也就是妳的錢被他人占有和控制。
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按照盜竊罪進行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使用的數額認定。 ”
取走他人忘取的銀行卡,從中取出1.2萬元據為己有,是秘密竊取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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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卡詐騙認定裏有條說明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應以盜竊罪認定 本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處罰。”這種情形是指盜竊犯罪分子盜竊他人的信用卡後並使用該信用卡進行詐騙財物的行為。所謂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包括犯罪分子盜竊信用卡後自己使用該信用卡,也包括犯罪分子的同夥或朋友明知是盜竊來的信用卡而使用該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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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領導的意見麽咱也不好多那啥 但我覺得定盜竊罪罪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