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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收不回來的壞賬怎麽處理?

1.處置和收集。根據借貸雙方的合同約定,債務人作為第壹還款來源實際上已經違約,銀行會尋求第二還款來源(壹般為共同債務人,如夫妻,或者擔保人)履行借款合同中的還本付息義務。如果在此之後無法清償債務,銀行壹般會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要求執行抵押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如房產),同時查封債務人名下的其他有價資產(如有),以法院的執行款清償債務。

2.打包轉移。隨著我國銀行業的發展,系統內的不良資產越來越多,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1999年,財政部撥款400億元設立東方、華融、信達、長城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國有AMC),剝離商業銀行不良債務。俗稱“打包轉讓”,即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將原本屬於銀行的壞賬轉移給AMC。國內金融不斷發展後,四大國有AMC無法滿足銀行打包轉讓的需求,10年後,各地紛紛成立地方AMC,接受地方銀行的不良貸款。

3.註銷。無論第壹種還是第二種情況,銀行本金的損失基本都是不可避免的(債權基本都是在本金的基礎上折價出售的),這部分損失會消耗銀行的撥備,俗稱“呆賬撥備”。核銷的債務在表內並不體現為不良資產,俗稱“賬銷案存”,消耗的撥備是銀行的利潤,是等價的。核銷後的不良資產如果收回,直接體現在銀行自身利潤中。

4.債務重組。企業違約的原因很多。並非所有債務都是惡意違約。很多企業主只是暫時的流動性困難或者受到行業上下遊波動的影響,造成暫時的流動性緊張。對於這類本質上沒有喪失造血功能的企業,銀行可以與企業重新協商還款期限,給予壹定的寬限期,降低利率,重新註入壹筆流動資金盤活企業,使不良資產恢復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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