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身份證交給別人辦信用卡,可能會造成意想不到的嚴重後果,讓持卡人“陷入困境”,維權非常困難。
信用卡被他人瘋狂透支後,如果對方“化為烏有”或拒絕還款或無力還款,留給出借人的只有債務。
借給別人造成的損失,很難“維權”。主要原因在於公安機關取證困難,既不能確定持卡人的行為是否屬於詐騙,也不能確定是否屬於出借人惡意透支,更不能確定是否是出借人陷害。
另外,更重要的是,很多持卡人認為只要不刷卡,就不應該自己還款。這樣的想法看似合理,實則是契約精神的缺失。因為,信用卡的背後,其實是持卡人與銀行之間的合同,具有嚴格的法律意義,借貸行為本身就違反了合同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1996頒布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持卡人的信用卡僅限於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信用卡及其賬戶。在各銀行的信用卡合同或信用卡章程中,也會明確寫明“信用卡僅供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轉讓、出借信用卡而產生的壹切後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因此,根據相關規定,無論是借給他人造成的惡意透支,還是借給他人期間的丟失、被盜等損失,持卡人原則上都應承擔全部責任。更重要的是,除了錢,持卡期間如果發生他人非法套現、詐騙等違法行為,持卡人也難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