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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TM機上使用無效IC卡取出現金是什麽罪?

盜竊。

第壹種意見認為是民政不當得利。他將銀行卡遺失在ATM機內,高某在未輸入密碼的情況下從卡內取出現金,高某在遭受損失的同時獲得利益。兩者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高獲取該利益沒有法律依據,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高應將所有不當得利返還給傷者何。

第二種意見是構成盜竊罪。高某主觀上將何某銀行卡內的現金占為己有,符合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客觀上,高某趁無人之機從卡內提取現金,數額較大,屬於秘密盜竊,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第三種意見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規,冒用何某信用卡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原因是:

1,不是民事不當得利。從表象上看,高有惡意不當得利,應作為民事糾紛處理。但高的行為實際上觸犯了我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規定。利用ATM機無法識別持卡人的缺陷,讓ATM機自願將錢交給高,具有明顯的詐騙特征,社會危害性極大,其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管理秩序。因此,本案不是民事糾紛,而是犯罪行為。

2.不構成盜竊罪。高某主觀上將他人銀行卡上的現金占為己有,符合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但客觀來說,由於卡是提前放在ATM機裏的,所以只要按照取款程序操作,不需要嘗試輸入密碼,就可以取出卡裏的現金。即使當時銀行工作人員在場,也很難發現高某的違法行為,可見“秘密盜竊”的特征並不明顯。

3.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該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信用卡詐騙壹般是指使用偽造或無效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惡意透支。判斷行為人是否使用、替代或者冒用信用卡,關鍵是看使用人與信用卡之間的關系。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屬於我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範疇。高某在未取得何授權的情況下從卡中取出現金,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同時,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可以利用計算機(如自動取款機)實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實施,但在計算機實施中不需要有“自然人直接被騙,自然人直接交付財物”的環節,如惡意透支、持信用卡在自動取款機上惡意取款、使用偽造、無效的信用卡等冒用信用卡的行為。綜上,結合高某的行為,可以認定其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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