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催告,無人申報權利的,法院可以依法確認申請人的查閱權。
民法法典
第二百壹十八條按照規定可以背書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法可以申請公示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寫明票面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以及申請的理由和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