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存款證明應為加蓋中國境內銀行業務印章的本外幣定期和活期存款證明。
(二)股票、基金證書應當是加蓋證券營業部專用章的報表和加蓋基金公司專用章的基金份額證書。
(三)債券資產憑證應為國債、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等憑證。加蓋銀行或證券公司的專用印章。
(四)理財產品(計劃)的資產證明應為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機構發行的資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