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他人身份、利用信用卡在特約商戶消費和銀行營業櫃臺、自動取款機上取款、轉賬的行為,被冒用的信用卡既可以是他人合法有效的卡,也可以是他人偽造、騙領或作廢的卡。在司法實踐中,壹般將冒用撿拾的他人信用卡、冒用代他人保管的信用卡、通過網上銀行和電話銀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等六種行為方式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1款第3項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