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範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從事監督管理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專業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