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被發卡銀行收取的行為。
事後不歸還的行為。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差異。兩者客觀上都造成了透支,但商譽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先使用後歸還的故意。
在歸還透支款及利息時,惡意透支的行為人為了將透支款據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無力償還,為逃避債務而潛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