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在不能查明事實真相時,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承擔不利後果。壹般來說,有關交易的信息可以在銀行系統中反映出來。銀行首先要提供證明交易信息的證據,以證明賬戶內資金的支付或轉賬符合銀行的標準流程。如果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就要承擔舉證不到位的責任,即銀行沒有盡到保障客戶資金安全的義務。如果銀行已證明賬戶內資金的支付或轉賬符合銀行的標準流程,則舉證責任轉移,客戶應對銀行未履行相關義務或銀行系統內在風險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舉證,客戶要承擔舉證責任,然後認定銀行沒有違約,客戶要承擔相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