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發卡銀行應當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規範信用卡催收策略、權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業務風險。發卡行不得對催收人員采用基於欠款回收金額的單壹考核方法。《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發卡行應當向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催收,不得向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催收,不得使用暴力、脅迫、恐嚇或者虐待等不正當手段催收。采集過程應當有記錄,記錄材料至少保存2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