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信用懲戒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達成合作,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入征信系統,記入被執行人信用檔案;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20余家金融機構共享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限制或禁止失信被執行人辦理貸款、信用卡等業務。
只有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成為被執行人,才會被限制乘坐飛機、乘坐火車軟臥、辦理貸款和信用卡、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