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持卡人還清透支本息後,屬於下列情況之壹的可以辦理銷戶:
(壹)信用卡有期滿45天後,持卡人不更換新卡的;
(二)信用卡掛失滿45天後,沒有附屬卡又不更換新卡的;
(三)信譽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單,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因故死亡,發卡銀行已回收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提保,並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帳戶兩年(含)以上未發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發卡銀行認為應該取消資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