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產保全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財產保全後,壹般由人民法院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決定後,立即生效,執行保全措施。相關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