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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樣的買房行為算“跳單”呢?

作為多年的房產中介,也算是有碰到過壹些“跳單”的人,我今天就來告訴大家什麽樣的買房行為算“跳單”。

先來說說近期熱搜上的”張傑謝娜購房“事件。這個事件吸引了大家的目光,但後來經過法院判定,並不構成”跳單”行為。接下來我為大家講解下原因。

我們先來看下《民法典》定義的“跳單”

《民法典》第965條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現本文結合法律規定、典型案例對“跳單”的構成要件(表現形式)、報酬支付及禁止“跳單”條款的效力作如下梳理。

註意,這裏的“直接訂立合同”,指的是雙方直接交易,而沒有通過任何壹家中介。現實中,賣房人通常都會把自己的房子委托給多家中介掛牌出售,如果買家通過另壹家中介費更低,服務更好的中介來促成交易,則不構成“跳單”。所以在”張傑謝娜購房“事件中,無法確認雅鑾公司與謝娜之間僅憑帶看房即成立了中介合同關系,更無法確認謝娜事先或事後知曉會承擔帶看房後另行委托其他中介的法律後果,所以謝娜與思和中心之間沒有“跳單”***謀的行為。

所以從《民法典》的條文規定即可得出“跳單”的以下三個構成要素:①接受中介人的服務②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機會或媒介服務③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其中第③點也是“跳單”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種具體方式,我將以具體案例為大家講解。

壹、委托人直接與合同相對人簽約

舉個身邊的真實案例,中介小張接到壹位委托人的電話,委托人想要找壹套適合自己的公寓,於是小張為委托人找到了壹套滿意的公寓,委托人看了房後表示滿意,於是開始了與合同相對人的溝通。由於合同相對人沒有直接聯系方式,小張通過中介公司進行溝通。在溝通過程中,小張發現合同相對人並不是很配合,經常拖延時間。由於小張需要不斷地與合同相對人進行溝通,導致他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最後,委托人在私底下繞過中介跳單,直接與合同相對人簽約,讓小張感到十分失望。最終,小張只能默默地承受這個損失

二、委托人通過其他中介人與合同相對人簽約

之前正好看到同行圈裏有說這個事情,中介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潘先生因為需要額外支付貸款公司服務費而與中介公司產生糾紛,之後潘先生另行通過其他中介人完成了交易。最終法院審查發現,潘先生另行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與先前的合同高度壹致,後來就認定潘先生在原中介人居間成功的情況下“跳單”交易,構成違約。

三、委托人通過親朋好友等利害關系人與合同相對人簽約

網上正好看過這個報道,周先生與中介公司簽署了壹份確認書,同意該中介公司作為其購買某房產的獨家居間人。確認書中規定,甲方包括甲方本人或甲方的代理人、親屬、雇主等關聯人。盡管周先生在中介公司完成帶看,但他的母親在其他中介的居間下完成了交易。由於此行為被法院認定為“跳單”違約,周先生被追究責任。

以上就是我介紹的“跳單”的三種情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跳單”行為是違法的,千萬不要因為貪小利而忘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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